主页 > 办事 > 劳动就业 >

2021北京市关于引进毕业生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符合条件?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时间:2021-07-20 11:21

 2021北京市关于引进毕业生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符合条件?详情见下文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 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关键字: 引进毕业生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02-2022 办事百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闽ICP备09003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