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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2)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3

  第二十五条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区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同步配备字幕;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区广播电视台应当逐步扩大手语配播节目的范围。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以及辅助服务,开展无障碍预约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强化残疾人、老年人集中场所和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市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围绕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事项,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保留和改进传统服务方式,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鼓励在食品、药品和日用品的外形或者外部包装上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市加大对读屏软件、阅读终端等视觉无障碍设备,语音转文字软件、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字幕等听觉无障碍设备以及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等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的投入,培育无障碍终端设备制造产业,支持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在场地、设施、材料提供方面充分考虑其无障碍需求,根据需要提供盲文、大字选票。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儿童读物、工具书以及医学、历史、音乐、技能等领域的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满足视力障碍者的需要。

  本市支持盲文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等建设,鼓励捐赠各类图书和有声读物。鼓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参与无障碍模式的作品制作,扩大无障碍模式的作品供应,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语言文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手语翻译等人才的培养,为有无障碍服务需求的单位提供专业人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当建设或者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分工,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键字: 北京无障碍 环境建设 北京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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