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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

观看 人 | 编辑:xiaoxiao | 发布时间:2021-04-17 22:24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收到同一人的发票要不要退回重开?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


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税法要没要求不能同一个人,但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在实务中最好还是不要同一个人。

 

 

 

 

 

 

关键字: 开票人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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