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办事 > 医社保 >

工作中发生工伤意外死亡了如何要求赔偿?赔偿有上限吗?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时间:2021-08-19 14:33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在工伤中意外死亡了如何申请赔偿,赔偿范围有无限制?小编为你整理了,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意外死亡赔偿上限

我国法律没有对工伤意外死亡赔偿规定上限,具体的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三、工伤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字: 工伤死亡 工伤赔偿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02-2022 办事百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闽ICP备09003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