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做了哪些修改?条件、流程?
2021年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做了哪些修改?条件、流程?
2021年6月17日,上海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修改版。修改内容包括: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 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流程; 准入资格审核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等。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沪房规范〔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结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申请方式)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并实行全市通办。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第七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八条(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受理机构予以受理,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受理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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