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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二手房公积金如何提取?(3)

观看 人 |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05-22 22:37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pide;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为,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125元,清徐县1035元,阳曲县945元,娄烦县855元。二是原则上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98元的3倍,即11094元。缴存基数超过11094元的,超过部分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单位和个人均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经审批后,中心在个人账户中注明。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此外,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全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国家规定的房改经办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贷款资金来源

  (一)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0%。

  二、贷款用途

  (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按当地政府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需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的证明。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4、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

  各管理中心参照下述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采取职工个人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确定。

  (三)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职工所购自住房总价的80%左右;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购房总价的70%左右;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建筑成本价的60%左右;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所需费用的50%左右。

  五、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可通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要为职工贷款提供综合性服务,为暂时不具备抵押、质押物条件的职工,开展分阶段贷款担保。

  (三)采取单位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单位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四)采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需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借款人须有两位以上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购房情况、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一)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三)采取单位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采取职工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关键字: 公积金 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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